吳國維:內容有六大荒謬

中國時報【吳國維╱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執行長】 電信法第九條至少有幾點荒謬處:一,修法缺乏整體考量,滿足特定利益團體權益,卻在執行時忽略並傷害其他多數團體與消費者權益。二,明顯規避必要的司法程序,容許各主管機關判定違法與否,不只不客觀,必然造成判定標準不一的荒謬。判定錯誤時,如何平反、求償? 三,何謂「技術可行時」?誰決定「技術可行」?電信業者?各主管機關?還是專家學者?四,歐盟、聯合國甚至總統大選都在談「網路基本人權」,今日世界,若某人或某單位被「停止使用網路」,恐怕在社會上找不到工作或根本無法做生意,勢必迫使其喪失「工作與生活生存權」,違背「網路基本人權」國際認知。總統競選時不是支持網路基本人權嗎?NCC卻想修法來傷害人民「網路基本人權」? 五,忘了智財局的智慧產權「安全港」條款嗎?第九條的「移除內容」居然跳過必要程序,合乎公平合理原則嗎?六,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」「妨害公共次序、善良風俗」,誰來認定?法律程序呢?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根本荒唐。